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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洪說法」刑事篇 刑事案件的過堂程序


當前位置:南加新聞
發佈時間:2021-01-20 08:00:34  作者:本站編輯  來源:本站原創

警察逮捕民眾後,必須依照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快速審理案件。民眾在被判罪或認罪之前都是清白的,警察不能無限期地扣押民眾,所以法律上要求快速審訊。警察在逮捕民眾的48小時內必須到庭應訴,不包括周末和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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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病毒期間,加州法律將48小時延長至7天,但是如果民眾被保釋,警察會給一個出庭通知,就不用受48小時的限制,有可能一個月之後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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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庭是「過堂」。首先,法官會告知被告面臨的指控並問其是否認罪,美國的刑事程序第一庭通常是無罪辯護,也有小部分的案件會被告認罪當庭解決,但是這種情況非常少。如果被告不認罪,辯護律師才有機會拿到檢察官提供的資料並跟檢察官討價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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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檢方的證據,就可以知道哪些是可以排除的,哪些是有誤會的以及檢方的弱點在哪里,這樣也可以更好地跟檢察官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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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法官會確定被告有律師代表,法官還會確認審理的時間計劃。還有,法官會裁定是否允許被告免保或降保。「1275 Hold」規定涉嫌非法獲取的金錢或財產不得用於保釋,法官會根據情況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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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官在家暴及暴力案件中會放置保護令,不允許被告跟受害人有任何接觸,以防被告再施暴或是收買證人、妨礙司法,如果法官命令被告不能靠近某人,就一定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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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堂後,被告有權利要求快速審訊。在加州,判罰一年以下牢刑的輕罪案件在一個月內需要打陪審團,重罪案件必須要在兩個半月內到陪審團的程序。有時知道檢察官的時間不夠或是被告關在牢里希望快點解決,所以很多案件可以要求快速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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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對於保釋在外的被告,快速審訊未必是個好的策略。時間拖得越久,證人的記憶力越模糊;同時在這段時間,被告可以通過自己的采證手段想辦法將檢察官的證據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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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常建議客人第一庭結束後,同意延期,不要快速審訊。因為律師需要時間取得911報警電話錄音、警察的問話記錄等證據,看看警察是否沒有告知當事人可以保持沈默和聘請律師,違反了當事人的「美蘭達權利」;或警察使用的翻譯人員中文能力有限,翻譯有錯誤而提出這方面的動議;或跟檢察官說證據有問題來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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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對檢察官來說,他們有很多的案件需要審理,如果時間一拖延,檢察官也想趕快結案,那時的談判就更容易。所以,有時不是律師不想盡快結案,而是時候未到,案子拖一段時間,結果可能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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