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洪說法》從大麻案看美國憲法在刑案中的作用
當前位置:南加新聞住在大麻屋的陳先生被警察逮捕了,美國憲法賦予民眾的權利在現實中發揮其效用:憲法第五修正案保證民眾的沈默權:當陳先生被戴上手拷,很快就會被帶到警察局問話,要如何回答、是否承認、供出老闆?
這部分涉及「美蘭達警告規定」,警察問話前須告知當事人的權利,有權保持沈默、有權聘請律師。當陳先生行使「美蘭達警告」的權力,警察應尊重陳先生的決定而不能盤問。若繼續問話,取證是不能作為呈堂證供的。
其次,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保證民眾獲取到合理保釋的權利。陳先生不是美國公民,擔心是否會被驅逐出境,在牢里會被打。
當務之急是申請保釋,美國刑法有所謂的「無罪推定論」,即在被告自己認罪或陪審團裁定他有罪之前,都假定是清白,被告被逮捕後,可以申請保釋。
保釋透過兩種方法:一是自籌資金,案件結束後,不管是否有罪,只要依照法官命令準時出庭,都可以將全部保釋金拿回,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證據資金來源是合法所得,在加州,檢察官往往會提出「1275 HOLD」的要求,加州刑法規定保釋金須與犯罪無關,檢察官不希望保釋金是種大麻的非法所得。
第二種方法是透過保釋公司做保釋,保釋公司如借貸公司,申請者支付百分之十左右的利息,是不能退還的,保釋公司會要求被告親友用房子或與保釋金等同價值的財物作抵押。
第三,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保證民眾免受政府的非法搜查,初審過堂Arraignment時,法官會問認不認罪,很多人認為警察拿著搜查令在屋里發現了上千棵大麻,鐵證如山,辯護律師卻在過堂時替客戶要做無罪辯護是不太符合常理。
刑事案件在第一次開庭時,律師一般替客戶回答「不認罪」NOT GUILTY,但並不表示被告沒有罪,只表示被告在法庭上要求檢察方提供證據證實他有罪。刑事案件關系到自由,第六修正案保證面臨刑事起訴的民眾都應該得到律師的法律援助,若民眾無力聘請律師,法院須指派公設律師,若被告不說英語,法官也會指派免費翻譯協助。
被告表示不認罪後,檢察官須將警察搜集的證據交給辯護律師,辯護律師的責任是與當事人仔細溝通研究證據和證人,用排除的方法找出問題,例如警察向法官申請搜查證是否提供正確的資料;搜查過程中是否超越搜查的範圍;問話時是否告知當事人「美蘭達警告規定」等。
刑事案件,舉證的責任在檢察官,檢察官需要舉出證據向陪審團證實被告有罪,辯護律師在與客戶審閱完所有檢察官手上的證據後,可以向法官提出排除證據動議。
如果法官認為警察在逮捕,問話或搜查過程中有侵犯民眾的憲法權利,法官會依照「毒樹之果」法律原理,將執法人員非法獲取的證據排除不能作為呈堂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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