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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洪說法》刑事篇 警察搜索:住家與汽車標準不一


當前位置:南加新聞
發佈時間:2020-11-27 14:00:48  作者:本站編輯  來源:本站原創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保障民眾免受政府的無理搜索,民眾常說,住家就是我們的城堡。雖然美國民眾有一半以上的時間在汽車上度過,但是,美國憲法並沒有像保護住家一樣保護駕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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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駕車時遇到搜查與住宅是不同的,車空間小,警察可以一目了然車里的情況(Plain View);而且汽車是可以移動,或許在警察申請搜查令的時候車就被開走了。所以,在搜查汽車方面,法院給執法人員很大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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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Kansas v. Glover的案子上做了重要的判例,給予警察更大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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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ver四十多歲,他的駕照被吊銷,但還是有車,車牌也過期。一天,他在堪薩斯城開著車,警察發現車牌已經失效,透過電腦系統查車主資料,發現車主是Glover,再一查他的駕照也是失效的。於是,警察將他攔下,發現他沒有有效的汽車註冊資料,駕照也是失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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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送到法院來處理,因為他的車牌沒有重新延期,再加上無照駕駛,法官判罰無照駕照的輕罪罪名成立,他被判罰了30多天的義工,有一個輕罪的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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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ver不服氣,他覺得警察查車牌,最多只是開罰單而已,不必要調查車主,而且從車牌也不會聯想到開車的人沒駕照,他認為警察沒有正當的理由攔下他,所以就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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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檢察官的立場而言,現在是大數據的時代,警察先查車牌,看到車牌失效,很自然查車主資料,是現代警察執法經常采用的方法,最高法院裁定警察是可以使用大數據來執法的,此一裁決讓警察在攔下車輛時有很大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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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很早就給警察處理交通事件中很大的執法權。1963年,最高法院有個Terry v. Ohio的案件,此判例確定了警察攔下車輛檢查的標準。之前提到民事案件要贏需要舉出有51%可能性的足夠的證據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而刑事案件要定被告有罪,必須超出合理的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也就是有80%-90%的可能性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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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Terry v. Ohio案件中,警察可以攔下駕車民眾的標準是25%左右,只需要合理的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s)。例如,警察攔下民眾聞到酒味,合理懷疑醉酒駕車;或駕駛者很慌張,拿不出駕照;或看到車里有白色東西,合理懷疑駕駛者在吸毒,所以警察只要有合理的懷疑就可以繼續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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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時被警察攔下,也許會被發現更多的問題。例如,因為安全帶的問題被警察攔下,也許會被發現醉酒駕車。按照Terry v. Ohio案例,只要有合理懷疑就可以攔下駕車人或過路人,為保證安全警察可以在民眾衣服外面拍觸以防民眾隨身有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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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感覺民眾口袋里有硬東西,也許是海洛因、抽大麻的工具或現鈔,法院規定這些都是合法的,因為警察有權利拍觸民眾的身體,證據都可以作為呈堂證據。警察有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 50% 以上)認為民眾涉及到犯罪行為,就可以當場逮捕或申請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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