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房地產所有權持有方式?
當前位置:房地問答在美國,何謂Sole Ownership?Tenancy in Common?Joint Tenancy?Tenancy by the Entirety?
在產權清楚(產權合法且可進行銷售)的前提下,產權持有方式將決定將來對房地產的處置方式及權利人各方的權益,是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美國,通常把私人房地產產權的持有方式分成以下幾類:
1、獨立完全產權 (Sole Ownership)
一個人或一個單位完全單獨擁有對房地產的產權。
適用未婚單身男女或按協議單方擁有產權的夫妻等。
2、共有產權 (Tenancy in Common)
持有者可以根據需求分配所有權利益,不一定要均分,共同業主可以各自轉讓自己持有的產權,可以遺贈
適用多方合作的購買者,可以根據需求進行度假或作投資使用。
3、聯合產權(Joint Tenancy)
⑴、聯合產權具有 "產權獲得一致,時間一致,利益一致和占有一致"四個一致的特點,其中之一一旦破壞,聯合產權的持有方式就不複存在。
A:產權獲得一致(Unity of Title):全體成員通過同一個讓渡合同獲取房地產產權。
B:時間一致(Unity of Time):權益在同一個時間段開始或結束。
C:利益一致 (Unity of Time):所有者的全體成員擁有同等的權益。
D:占有一致(Unity of Possession):所有者的全體成員對房地產擁有同等的占有權利。
⑵、產權利益必須均分,不能單獨轉讓或出售各自的產權。一旦單獨出售或轉讓,聯合持有產權的方式將自動停止,可能變更為共同產權(Tenancy in Common)。
⑶、當某一產權人去世後,其他在生的產權人自動獲得其產權並且均分,最後一名存活者持有完整產權。
適用父母及子女聯名購買的情況較適合此類產權持有方式,若父母去世,孩子可以自動獲得父母的產權,某種程度上可以有效規避遺產稅等稅種的產生。
⑷、整體共有產權(Tenancy by the Entirety)
A:僅為已婚夫妻可以選擇的特殊聯合產權,也擁有"四個一致"的特性。
B:夫妻必須通過雙方一致同意才可進行房屋的轉讓或出售。
C:當夫妻配偶有一方去世時,另一方可以自動獲得產權。
D:若夫妻雙方因為某種原因導致婚姻破裂,整體共有產權就自動失效,可能變更成為共有產權(Tenancy in Common)。
E:若夫妻一方為負債者且已過世,房屋產權歸配偶所有,房屋無需扣押抵債。
適用已婚夫妻,某種程度上可以保護繼承的夫妻一方免受過世一方的債務糾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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