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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洪說法》最好認罪協商或由陪審團審


當前位置:南加新聞
發佈時間:2020-10-02 13:32:10  作者:本站編輯  來源:本站原創

陳先生經朋友介紹,從紐約到洛杉磯,住入大麻屋幫忙種植大麻,不料兩個月不到,白人鄰居舉報,警察申請搜查令破門而入。陳先生雖然從後門逃出,但被K-9警犬追上咬住而被逮捕,面臨非法種植大麻的重罪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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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律師與陳先生研究警察報告內的許多漏洞,律師也成功地將警察的問話記錄,及陳先生的認罪自白排除作為呈堂證據,但是檢察官並不願意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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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是否起訴,何罪名起訴,是否撤訴,權利掌握在檢察官手上,而法官扮演裁判的角色,被告認罪或陪審團裁定有罪時,法官才有權利在量刑及判刑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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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面臨兩種選擇:一是讓律師與檢察官進行認罪協商,另一選擇讓十二名陪審團來決定檢察官對他的指控罪名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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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協商主要有二項,一是減輕罪名,將重罪降為輕罪,將多項罪名減為一項等,有時當事人被警察逮捕時有一堆罪名,對新移民來說,認什麽罪名很重要,因為許多罪名涉及道德敗壞罪,會影響到移民身份;二是減少牢刑,想辦法將五年牢刑降為一年,或改為社區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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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協商結果要好,須證明警察的證據有問題,且當事人是初犯、無知、被利用等角度協商,檢察官便知辯護律師是有備而來,對檢察官來說,認罪也是功勞,當事人坐牢時間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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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事人來說,自由和身份卻很重要,要想辦法和檢察官談判,如果協商不成,便進入初審程序,檢察官舉出證據和證人,律師也要拿出證據,尤其針對警察沒有足夠理由拿到搜查令或搜查時出現問題等,想辦法讓檢察官知道是警察做錯。大麻案件有很多辯護理由,如當事人不知道這是大麻、被他人所逼等,看檢察官的證據,一一去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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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檢察官不願與被告協商,或被告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認罪條件無法接受。這種情況下,唯一的選擇就是去打陪審團,讓十二名陪審團來決定檢察官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實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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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陪審團審理,檢辨雙方與法官一起選出十二名陪審員,辯護律師和檢察官分別可以淘汰10人,刑事辯護律師要懂得如何使用選陪審員的權利。選好後,檢察官先舉證,過程中,辯護律師會交叉盤問,看警察是否預設立場,審問的時候有沒有使用中文翻譯等,其中翻譯很重要,程度如何,是否經過政府認可,通過以上方面來攻擊警察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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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一般不會讓當事人出庭作證,因為通常多說多錯。盤問完證人後,便由陪審團裁定罪名是否成立,通常在美國陪審團有80%-95%的定罪率,十二比零一致認為有罪就是有罪;十二位陪審員一致認為無罪就是無罪;如果十一比一或五比七無法達成共識,稱為流審,檢察官可以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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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一旦被判有罪,便由法官量刑,通過庭上表現、犯罪記錄和認罪態度來衡量,若是初犯,法官會輕判;如果前科累累,庭上表現得無所謂,就會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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