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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洪說法》美國刑案的量刑與上訴


當前位置:南加新聞
發佈時間:2020-10-06 17:43:07  作者:本站編輯  來源:本站原創

  陳先生住在大麻屋內被警察逮捕,雖然律師跟他解釋去陪審團的風險,但是他堅持要打陪審團。雖然律師在庭上力爭,但陪審團認為他住在大麻屋內,不可能沒有參與種植大麻而裁定非法種植大麻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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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被裁定有罪後,可以在十天內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如果被告認罪協商,就必須放棄上訴的權利。如果去打陪審團而罪名成立,被告可以馬上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的要求。 但是在美國上訴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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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法庭會考慮兩個因素,第一,辯護律師是否盡職,沒有盡職的行為包括律師上庭前喝酒、打瞌睡等,但是沒有傳呼證人或沒有讓被告出庭替自己作證等做法,盡管被告會指稱律師沒有盡職, 上訴法院都會認為這是辯護律師的策略,並不構成未盡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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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上訴法官會考慮審理的法官是否濫用裁定權,例如,辯護律師提出動議要求法官將警察違規獲取的證據或證詞排除,法官否定,陪審員因為違規證據或證詞判被告有罪,上訴法官會裁定審理法官是否有濫用裁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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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法院的法官並不會將整個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不會傳呼證人,而是針對以上議題進行調查及討論。討論後,對上訴的案件會作出三種裁決,90%是維持原判的,百分之八至九送回原來的審理法院重新審理,只有百分之一至二會推翻審理法院或陪審團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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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死刑案件外,提出上訴,被告必須自己支付高額的律師費,大部份民眾都因為費高過高,而贏面太少而放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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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先生被陪審團裁定有罪後,法官進行量刑判決的程序。一般刑法會給每一項罪名定一個處罰標準,例如,非法種植大麻超過一千棵,最低要判處十六個月,最高三年牢刑。法官會先叫保釋官進行背景調查,查看陳先生是否前科累累,及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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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先生被判有罪開始服刑,但是惡夢沒有結束,他不是美國公民,在刑滿後,還面臨到被移民局驅逐出境的問題。1996年,美國聯邦法的移民改革和責任法案中,對非公民人士被判處一年以上牢刑或損失超過一萬美元以上,都會被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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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刑事案件,除了逮捕、定罪、服刑和移民影響外,整個程序快得需要6個月,慢得甚至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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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陳先生只在州的法庭里審訊,如果案子是跨州或跨國,就屬於聯邦案件,通常聯邦案件的調查時間非常長,也許會先跟蹤調查一段時間再進行逮捕,定罪率在95%以上。聯邦罪的懲罰更加嚴厲,程序與州的程序不同,在以後的文中將會做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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