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洪說法》刑事篇: 在美國如何行使美蘭達權利 ?
當前位置:南加新聞美國警匪片或電視劇裡,經常會聽到警察說,「你有權利保持沈默,你所說的一切東西都可以作為呈堂證供;你有權利聘請律師,如果沒有能力聘請律師,法庭將指派公設律師來替你辯護。」這就是「美蘭達警告」。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保障民眾沈默的權利,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保障民眾聘請律師的權利。而美蘭達警告就是確保民眾知道自己的兩大權利。不幸的是,很多新移民並不熟悉「美蘭達權利」,在與警察打交道時放棄了保持沈默及聘請律師的權利,造成了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的局面。
例如嫌涉非法種植大麻的陳先生,當警察搜查大麻屋時逮捕他,他完全可以不回答警察的查問,可以堅持要行使美蘭達權利。如果他提出要求,警察就不能繼續盤問,如果警察不理會他保持沈默或堅持律師在場的要求,若繼續盤問,口供或認罪證詞不能作為呈堂證據。
美蘭達警告的來源
1963年3月13日,名叫恩納斯托.美蘭達的男子被鳳凰城警察局逮捕,警官根據間接證據,與十天前17歲少女被綁架強奸案聯系起來,對其展開審訊。2小時後,米蘭達在認罪供詞上簽字,被判二十到三十年。
上訴到最高法院,法官裁定警察沒有告知其第五修正案(保持沈默的權利)和第六修正案(聘請律師的權利),認罪書不能作為呈堂證據,他的綁架強奸罪必須退回重審。
大法官在這宗案件的裁決中指出,普通百姓被逮捕後不知道可以保持沈默和聘請律師、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警察受過專業訓練,知道這些權利,當逮捕民眾時,要告知有權保持沈默及聘請律師,這就變成「美蘭達權利」。
如何行使美蘭達權利?
其實,民眾隨時可以行使保持沈默及聘請律師的權利。例如警察找上門,民眾可以有沈默權,可以有聘請律師的權利。只是在警察逮捕人時,必須告知被捕人這些權利,若英文不好,警察必須提供中文翻譯,讓他們明白擁有這些權利。
新移民英文不好,不明白警察講什麽,如果沒有提供翻譯,就算警察告知,當事人也不明白該有的權利,案件被起訴,辯護律師可以用被告因為不懂英語而警察並沒有告知被告的「美蘭達權利」。
警察沒有提供美蘭達警告,案件是否自動撤銷?
許多新移民誤為警察錄完口供,沒讓自己簽字,口供不算,其實不然,任何口供都不需要簽字及指紋,所有回答都可以作為呈堂證供。
如果警察逮捕當事人,並沒有告知當事人「美蘭達權利」就進行盤問,警察也承認,或者法官也裁定當事人不懂英文而不明白美蘭達權利,並不表示當事人的刑事指控就會被自動撤銷,違規所獲取的證詞不能作為呈堂證供,僅此而已。
美蘭達本人的案子,雖然上訴成功,案子重審,但他的女友指認美蘭達回到家承認性侵了一個女孩,女友的證詞可以作為呈堂證據,最後被定罪,判了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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