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洪說法」警察如何申請搜查令?
當前位置:南加新聞從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北加州的沙加孟度、舊金山、南加州的洛杉磯、聖地亞哥都連續發生幾十起強奸殺人案,這些案件都有相同的手法,嫌犯在夜間從窗口進入民宅,強奸熟睡的女性,或在女性反抗時殺死女性,雖然有幾名生存的受害者中獲取到精液,但是在八十年代DNA 仍未被廣泛采用,資料庫仍未建立,案件都懸而未結,而這名嫌犯被稱為「黃金州殺手」。
九十年代開始,黃金州殺手並沒有任何行動,執法人員又稱為「沈睡殺手」。雖然提出DNA,但是都沒有比對出任何嫌犯。不過,北加州的一名探員將嫌犯DNA 輸入到民眾尋找家族及親友的網站時,發現一位名叫約瑟.迪安傑過的人,可能就是他們尋找多年的黃金州殺手,他曾擔任過警察,在北加及南加州都住過,其DNA 的樣品證實與這些強奸殺人案有關連。
為了進一步確定,探員想方設法來獲取到約瑟的DNA,與案發現場所收集到的DNA 進行比對,確定相符後,探員馬上向法官提出搜查令,強迫約瑟提供口液進行DNA 比對,果然約瑟就是黃金州殺手。
畢竟,民眾對自己的隱私都有所期望,美國法律也保證隱私權不受侵害。不過,警察搜查的時候通常讓調查人員將當事人的垃圾桶帶走,是不需要搜查令的,因為民眾已經將垃圾桶推到屋外。警察可以從垃圾中找到很多線索和證據,如賬單、食物、包裝紙甚至還可以查到DNA等。
如果警察想在嫌疑人家里的洗手間或臥房安裝攝像頭,因為涉及到民眾的隱私,必須向法官申請搜查令。如果嫌疑人的車子停在自己的車道上,警察看到車里有槍或大麻,這種情況也不需要搜查令,因為是一目了然,所有人都可以看到。
之前舉過得陳先生嫌涉非法種植大麻的案例,警察懷疑他種大麻,在他的車上安裝了GPS跟蹤器,這種情況就需要申請搜查令才能做。再有,警察若查看嫌疑人的手機記錄,也需要搜查令。如果沒有,這些證據就只能被排除,不能作為呈堂證據。
警察執法有兩個標準,一是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s),比如感覺某個人可能有吸毒,就可以盤查和拍觸武器;二是相當理由(Proable Cause),感覺嫌疑人有51%的可能性,就可以逮捕或搜查,有時需要向法官申請。警察在申請搜查令時,必須提供51%的正當懷疑的理由。
法官是24小時值班,可以隨時向法官申請搜查令。警察如何申請搜查令?
1. 提供相當理由的證明,包括已證實可信度高的線民,如以前使用過的線民;自首並供出其他共犯的線民;部分被警方查證屬實的線民,如鄰居舉報大麻屋,警察過去勘察過且聞到大麻味等;刑案受害人或證人的證詞,如有其他受害人被打並指認是嫌疑人做得,或他人看到了而作為證人。
2. 警察的搜查是否有誠意(Good Faith),即使不同樣犯罪證據,搜查結果仍合法。例如,警察搜查後證實弄錯了,線索不可信,但是警察搜查到了其他違法事情,將來律師辯護時可以說警察提供的線索不準確,搜查令有問題。
3. 提供具體的搜查範圍。例如,搜查大麻時,在搜查時找到了槍,如果槍和大麻是放在同一個搜查範圍里,法官會認為此搜查是合法的,因為有搜查令。
4. 提供具體被搜查的目標對象。在搜查時,檢察官和申請的警察需要提供個人的名字、車輛、房屋和具體搜查時間,擔心居民和警察的安全,法官會考慮是否批準晚上搜查。
警察登門搜查時,民眾有權要求提供搜查證。警察的搜查不是收到舉報就馬上行動,是已經做了一段時間的準備,有一定的線索,經過第三者如法官認為當事人是51%涉案可能性的情況下,才會獲得批準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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