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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洪說法」刑事篇 如何對付警察的搜查?


當前位置:南加新聞
發佈時間:2020-11-11 14:09:13  作者:本站編輯  來源:本站原創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保障民眾免受政府的無理和無證搜查,但不會像「美蘭達權利」一樣需要警察提前告知民眾有這樣的權利,所以有時警察會利用民眾不知道有拒絕搜查的權利而進行非法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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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想要進行搜查必須通過兩種方式,一是征求屋主的同意,如果屋主不同意,有時也會用激將法讓屋主同意;二是申請搜查令。但通常警察首先會想辦法不需要搜查令,征得屋主同意進到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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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以陳先生為例,他從紐約來洛杉磯住在朋友家,有警察敲門說鄰居舉報他們家門窗全部被封起來 、24小時燈火通明,有可能是大麻屋,警察在屋外也聞到大麻的味道。因為有線報又聞到大麻的味道,其實是有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去法院向法官申請搜查令,但是警察有時覺得申請搜查令太麻煩,就會先征求陳先生的同意看看能否進屋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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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察敲門要進入民眾居住的地方,首先,不要把門完全打開,先通過門縫問警察有什麽事情,是否有搜查令。其次,如果警察聲稱他們有搜查令,請他們透過門縫給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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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令的第一頁簽有法官的名字,後面幾頁是要搜查的地方和對象等詳細的搜查內容。民眾要仔細閱讀,確定為法官簽署的搜查令,打開門讓他們入內,站在一旁,不要妨礙搜查,不要隨便走動,否則警察會誤以為去拿武器或銷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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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如果警察沒有提供搜查令,不要打開門,可以禮貌但大聲地叫他們離開,叫其他人聽到你不同意他們入屋搜查,民眾完全有理由和權利拒絕警察入屋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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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行搜查時,如果有搜查令,一般需要敲門並作出聲明;但如果法官同意晚上搜查,表明所涉案件比較嚴重,如暴力、毒品、殺人等重大案件。警察擔心嫌疑人會有警覺,所以在搜查時不需要敲門和作出聲明,可以直接撞門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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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部分的搜查令不允許晚上搜查,所以警察通常都是先敲門,如果連續聲明幾次都沒有反應,為了避免暴力沖突或銷毀證據,即使不是晚上搜查也可以撞門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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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進屋後,可以看著他們有搜查哪些地方,但不能阻止警察搜查,因為這會涉嫌妨礙司法罪。在查看警察的搜查令時,需要註意看清搜查時間和搜查範圍,因為法官都是有規定的。如果搜查令授權搜查後屋,通常不可以到前屋搜查。雖然前屋不在搜查令範圍內,但警察一般會想辦法進入前屋搜查。


例如陳先生在後屋種大麻,但如果在他的同意下,警察到前屋發現了現金,也是可以說這些是非法所得,將現金帶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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