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洪說法」刑事篇 警察設計搜查,民眾如何自保?
當前位置:南加新聞美國法律規定,警察沒有搜查令,民眾有權拒絕入屋搜查,不過,警察可以在附近法院申請搜查令的同時,不讓民眾返回屋內或離開住家,怕嫌疑人逃走或銷毀證據。
不過,如果警察沒有按照規定搜查,搜查結束後一定要向法官申請聲明,將來律師也可以提出警察聲明有問題或警察搜查範圍超過法官允許的範圍等,這些都是排除檢方證據的理由。
如果警察采用欺騙手段(如假冒查表員)引誘或威脅民眾不得不同意他們入屋搜查,是不合法的。但是,警察說是鄰居或鄰居的朋友,讓他進屋了,搜查就是合法。
如果警察以開槍或逮捕威脅民眾而進屋,是不合法的。如果警察說如果持有搜查令搜查,將來懲罰會更嚴重,忽悠民眾同意,也是合法的,因為法官會認為警察並沒有威脅到民眾的人身安全,確實也有足夠的理由可以申請到搜查令,這種方式不算威脅。
警察要搜查A的房間,也要搜查室友B房間,A同意但是室友B堅持不同意,如果在室友B的房間找到毒品,從判例看警察是不可以把搜查到的毒品作為起訴B的證據。如果B不在家,室友A或房東同意警察到室友B房間搜索,B房間內找到的毒品是可以作為呈堂證據的。
如果民眾是租房,房東沒有一起住,警察無論有沒有拿搜查令,都是不可以找房東開門搜查的,因為房東或租房經理不能隨便進到屋里。
兩種情形可以將屋里搜查的違法物品作為呈堂證據:(一)一目了然(Plain View),例如警察一進門看到桌子上放著槍而且沒有登記,或者客廳地上曬著一堆毒品;(二)嫌疑人到哪里警察搜到哪里(Protective Sweep),也許搜查令只限前屋,如果嫌疑人到後屋他們也可以跟著,因為會擔心該人是去拿槍或銷毀證據,這是法律允許的。所以,警察拿著搜查令搜查時,千萬不要在家亂走動,可以到室外或在旁邊觀察。
警察是需要搜查令才可以到民眾在酒店的房間搜查,雖然酒店工作人員有鑰匙,但這個房間是租給民眾的,不能隨便進入客人的房間。警察想安裝錄像機或竊聽器,都必須要向法官申請搜查令。法官有理由懷疑民眾參與了非法的事情,才會同意批準搜查令。
如果民眾不在家,警察找到家里十六歲的小孩,他/她是可以同意警察無證搜查的。因為以加州的判例,滿12歲的孩子同意就算數。
如果警察以合理的懷疑、相當的理由逮捕了民眾,可以搜身或搜車。警察通常會先拍觸身體看有沒有武器,有時會對嫌疑人「脫光衣服搜查」(Strip Search),因為擔心有武器、毒品或違禁品在身體里,如果車子停在車道上,也可以搜查車子。
在特殊情況下,警察不需要屋主同意也不需要法院的搜查令,可以說有緊急情況而直接沖入屋內,包括救人時發現毒品、聽到共犯要在屋內銷毀證據、警察追逐嫌犯入屋、聽到屋內家暴失控、有人報案屋內的人有生命危險等。
總之,在警察搜查時民眾一定要行使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權利,沒有搜查證不要讓警察入屋搜查,這是保護自己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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